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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摘要
淄博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加快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畅通创业投资“募投管退”环节,提升整体竞争力


1.支持创投机构多元化募资。支持创投机构发行创投债、基 金债等用于企业股权投资,拓宽募资渠道。积极引导保险资金、理 财资金与优质创投机构、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 新。加快推进我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复制 推广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自贸片区经验做法,研究探索形成有 效利用境外金融资源的新模式、新路径,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 流动,支持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市发 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引导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创投机构加强与国 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合作联动,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 点,探索建立前沿领域创投基金。支持淄博产业技术研究院设立


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对研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投资,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支持创投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合作, 为科创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组合支持。鼓励政 府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 科技型项目,加强对早期项目的投孵联动,对创投基金投资种子 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引导基金的增值 收益,可让渡给社会资本及基金管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支持创投机构高端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对知名风投 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通过政策优惠和产业优势的叠加效 应,吸引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我市落户或与本 地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白名单”制度,为头部创投 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壮大本地优秀创投机 构,鼓励产业链主、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的创投机构,提升自身投 研能力和投后管理水平,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 的本土创业投资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拓宽创投机构市场化退出渠道。用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 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政策,落实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反向挂钩”机制,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 优化我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 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 统筹资源要素和产业布局,推进创业投资集聚发展


5.加快建设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立足我市良好的产业 基础和金融业历史人文基础,强化金融赋能,积极融入国家和省 转型发展战略布局,打造面向省会经济圈的创业投资集聚区,辐 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推动形成区域协同互动的产业基金高地和 创新发展中心,加快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培育一批创投集聚发展平台。强化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汇 聚能力和融资服务水平,用好财政奖补政策,利用科创基金港、 齐盛湖基金小镇等基金集聚平台,吸引聚集国内知名创投基金, 以及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入驻,构建要素集聚、产融结合、良性互动的创投生态圈。支持 选择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构,为集聚区内创投基金提供注册登 记、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备案辅导、政策咨询、品牌宣传等 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国有创投动力活力


7.支持产业龙头企业进军创投行业。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的前提下,鼓励产业龙头企业设立创投机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 支持市场化转型完成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拓展创业投资 业务,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8.鼓励国有创投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 创投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创投机构与社会优秀管 理机构合作。允许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创投机构从业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9.构建差异化国有创投考核体系。探索适合创投行业特点的 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对于100%投资于种子基金、创投基金等 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资早期基金的综合型基金,允许设置 不同的容错率和考核期限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符合规定 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负责 人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建立基于业绩表现的激励机制,给予核心团队超额收益分享。(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 优化协调服务,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10.完善创投统计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主管、行政审批、市 场监管和金融监管部门对创投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创投基金备案 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包括基金类创投企业、非基金类创投企业 及天使投资人的全口径创投统计指标体系。对创业投资、天使投 资实施差异化管理服务,在企业登记注册、银行托管等方面实施 更便捷的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搭建项目资本对接平台。建立市级创投机构投资备投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积极参加“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系列活动, 推动投融资双方对接。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争取业务创新试 点,加速推进“区块链+股权市场”特色领域试点建设。举办形式 多样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有效凝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 业投资等各类资本资源要素,形成集论坛交流、项目推介、融 资对接、形象宣传等为一体的科创产业联动平台,打造淄博市 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生态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2.优化信用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为创业投资项目落地提 供全方位便利服务。研究探索开发“信易投”,对信用良好的天使 风投创投机构和备投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健全天使、创业投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 案,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13.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市、县(市、区)级 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市新旧动能 转换基金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 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市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4.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计 以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15.落实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总部认定为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具体按 《山东省支持内资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6.积极争取省级创投集聚区政策。加大培育支持力度,争 取我市创投资本集聚程度较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创新创 业企业发展环境较好的创投发展平台(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内 已规划建设的创投集聚发展区域)认定为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和 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并享受省级专项政策激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7.积极申报“山东惠才卡”。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 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积极为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 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山东惠才 卡”,持卡高层次人才凭卡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8.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 加强组织保障,协同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19.加强组织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 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与金融监管、财政、科技等部门 的协同联动,共同研究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问题,协同推进 支持政策、创新试点等重大事项,形成各方协同发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格局。


20.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成立创业投资协会 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 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在政策对接、会员 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环境。


21.加强考核督导。用好创业投资纳入全省、全市高质量发 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指挥棒”,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式,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发挥好考核“风向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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