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绩效,依据《淄博市高水平技术改造市级财政支持政策》《淄博市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资金列市级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技改专项)。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给予业务支持,对技改贷业务开展好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三条 享受“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的项目,须为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的技改类工业项目(含环保改造项目),并按照规定纳入技改项目统计库。
第四条 落实属地管理,市与区县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环保改造项目)负责建立本辖区“技改专项贷”融资需求项目名单,对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名单的项目,不得享受“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
第五条 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审查和贷后管理,贷款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受托支付方式定向支付给供应商,严禁挪用。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停止贴息,视情收回贷款、停止担保。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通过贷款银行贴付企业。拨付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下旬,贷款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即时拨付企业账户。2021年首次拨付时间为9月下旬。
第七条 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贷款银行市级分行(齐商银行总行)负责汇总,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环保改造项目)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至贷款银行市级分行(齐商银行总行),银行负责即时清算。
第八条 贴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最高不超过5.87%执行,并按照贷款金额分档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3年。
第四章 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技改专项贷”零保费业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按担保贷款总额的0.5%—1%确定。
第十条 担保费补助资金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下旬,2021年首次拨付时间为9月下旬。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统一汇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拨付。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对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并备案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按照《淄博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金〔2020〕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按照代偿率实行分档补偿。其中,代偿率1%(含本数)以下的,按照实际担保代偿的100%给予补偿;代偿率1%—5%(含本数)的部分,按照实际代偿额的80%补偿;代偿率5%—1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实际代偿额的60%补偿。代偿率超过10%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获得“技改专项贷”资金支持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贷后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度等的管理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贷款及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