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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摘要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制定如下政策。一、建立新经济企业培育库。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建立新经济企业发掘、入库机制,按照新经济种子企业、高成长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分级建立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支持新经济创业。对于成立三年内的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给予3年期500平方米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新经济企业培育库。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建立新经济企业发掘、入库机制,按照新经济种子企业、高成长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分级建立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新经济创业。对于成立三年内的入库新经济种子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给予3年期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空间免租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对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本地龙头企业打造开放协同的生态圈,成为优质新经济企业的发现者和培育者,对于本地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龙头企业20万元/家、100万元/家、300万元/家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新经济发展专项,采用普惠支持和重点支持结合方式支持新经济入库企业研发创新。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入库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每年重点遴选不超过5个项目,支持面向全球招标,寻找项目研发人员和团队,按照项目实施金额的40%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研发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新产品市场应用。落实国家、省采购创新产品的相关政策,在政府项目采购招投标中重点支持新经济重大创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市内企事业单位等采购入库新经济企业首创型产品或服务,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按照采购合同金额3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于后续采购,按照采购合同金额1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围绕文旅融合、智能社会、智慧政务建设等重点方面,面向企业发布新经济场景清单,统筹政府资源,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清单需求开展场景建设。支持企业打造工业级应用场景,对于企业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投资规模1000万以上的,按照设备(软件)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大力引进新经济人才。创新落实“人才金政37条”,对于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和高管可直接认定为高端人才,分别按照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相应支持。重奖新经济人才引才伯乐,对中介机构为新经济入库企业引进的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5万元/人给予中介机构奖励。对于入库新经济企业高管年收入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对于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始人、高管团队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收入地方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为新经济企业提供全周期风险投资助力。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将市天使投资基金规模提升至2亿元,专项用于加大新经济领域投资力度,对入库新经济企业初创阶段进行直接投资;发挥市级产业基金作用,对入库新经济企业成长阶段进行引导投资;用足用好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社会化投资机构设立新经济投资基金,加强对新经济企业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对经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对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年期不超过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租支持,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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