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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发展,制定如下政策。一、培育和招引骨干企业1.对2019年起新注册的企业,符合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的领域且新增市级地方财政贡献超100万元,3年内以其新增市级地方财政贡献的60%、50%、40%给予支持,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和招引骨干企业

1.对2019年起新注册的企业,符合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的领域且新增市级地方财政贡献超100万元,3年内以其新增市级地方财政贡献的60%、50%、40%给予支持,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对市级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符合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的领域且同比增长的成长性存量企业,以其上年度市级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支持。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2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在省软件首版次保费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支持领域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加快项目研发、引进和产业化运作给予重点支持。对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传统产业投资电子信息产业,鼓励传统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投资和合资等方式与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合作。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2%(不含土地)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进位争先。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当年税收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增速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软件企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增速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获得山东省软件工程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应用软件(工业APP)开发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骨干企业培育计划。每年对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发展领域企业的各项指标,按照企业营收能力占比10%、纳税水平占比40%、科研能力占比10%、创新能力占比15%、行业水平占比5%、项目投入占比2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估,对得分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打造产业链协同

6.打造产业链协同。支持电子信息产业联动发展,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实际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合同金额的5%给予采购方补贴,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拨付,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于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开展成果推介、资源对接、产业合作、市场开拓、技术交流等活动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促进产业聚集

7.促进产业聚集。支持区县、园区、企业等通过产业合作、市场开拓、企业培训、招商引智、园区建设等引进和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经济贡献潜力强的企业,促进产业聚集。支持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对聚集10家以上企业、拥有1家以上龙头企业,且当年新增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搭建发展平台

8.搭建发展平台。支持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信息类峰会、论坛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年补贴最高200万元;支持参加国内外业界主要展会进行布展,对展会布展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创新金融扶持

9.在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增长率30%以上的优质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的扶持。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采用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的5G商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多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对并购市外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本市电子信息企业,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并购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

11.组建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顾问团。聚焦符合电子信息专业方向和发展需求的国内外顶尖行业领军人才,组建“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顾问团”,定期对电子信息产业链进行规划研究,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技术输入、人才引进,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建立电子信息人才引进目标库。对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具有关键突破性和拉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开发路线图,精准锁定引进目标人才,对纳入电子信息人才引进目标库的高层次人才和顶尖人才团队,核心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20%提高到4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对我市电子信息领域全职引进和新入选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0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13.建立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库。对新引进和本土具有发展潜力的电子信息领域高层次人才,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1:3比例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库,对从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进入泰山系列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最终评审环节人选,优先纳入“淄博英才计划”,最高支持14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创新对人才持续评价支持。创新政府部门、基金金融机构、人才管理单位的三方共同评价体系,精准评估企业、人才和项目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成长前景和拉动作用,综合三方评价体系作出等次或量化分值,给予产业政策、基金投入、人才贷款等精准的持续化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加大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对电子信息产业关键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B+以上的,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淄博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分担。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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