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在涉企政策制定中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程序要求,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环境,支持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综合性政策,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产业调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第三条 涉企政策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涉企政策制定的意见征求、宣传解读、实施情况评估及调整等相关工作。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政策评估及调整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涉企政策的内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企业家意见:
(一)编制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时,应当广泛征求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企业家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和制定专项政策时,应当有针对性的征求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家意见和建议;
(三)编制和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适当征求有关企业家的意见。
(四)编制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外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定程序执行。除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行业和企业的政策需求和诉求,有针对性的起草涉企政策。在制定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涉企政策时,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企业家和专家代表等参与起草。
第六条 涉企政策初稿完成后,起草部门要遵循“综合性政策广泛征求、专项政策定向征求”的原则,邀请部分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家代表,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适当方式,充分征求企业家的意见。
企业家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且民营企业家代表不能少于50%,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同时要注重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的企业家等群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
涉企政策经充分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载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梳理、逐条研究,针对不同意见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二)对当前不适合或难以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列出明确理由并采取主动上门、电子邮箱、书面回函等适当方式,与企业家进行充分沟通解释;
(三)企业家对涉企政策制定中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审慎研究,其中对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生产经营的涉企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经济社会安全的紧急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对政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系统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可以邀请相关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参加,评估论证结果应适时向相关企业家反馈。
(四)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参照本条(一)(二)款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起草部门提请上级机关审议涉企政策时,应当同时提交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情况,包括政策可能对相关企业、行业、产业产生的主要影响,以及参与意见征求的企业家基本情况、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协调沟通情况、对重大建议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第九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起草部门应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及送政策上门、APP推送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解读和宣传,对重要涉企政策应当开展专题宣讲和送政策下基层活动,确保第一时间让企业家和基层了解涉企政策,切实提高涉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第十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一)开展涉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政策执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
(二)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实施部门要及时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需要调整的涉企政策,由实施部门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在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出台后需立即执行的涉企政策除外。
(四)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实施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企业家的沟通联系,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肯定或褒奖,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推动形成企业家积极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层面涉企政策制定,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4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