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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小微企业的新春融资福利来了!
摘要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工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财办发〔2022〕1号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工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制定《淄博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小微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开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市小微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把各个环节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真正让小微企业得到实惠。
二、优化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立足各自职能,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共享,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便利,加快释放政策效应。为确保政策安全有序实施,“春风齐鑫贷”融资服务由齐商银行、鑫润担保先行试点提供,条件成熟后,推广至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三、强化政策宣传推介。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政策推广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取媒体广告投放、召开政策推介会、上门宣讲等多种方式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淄博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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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银行、担保联动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春风齐鑫贷”是指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类贷款,重点是商业银行向无法提供有效抵押质押物且正常经营无涉诉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和非自身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建立“春风齐鑫贷”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方式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合作模式开展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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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春风齐鑫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工信部等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
2、注册6个月以上。
3、纳税信用评级须为C级及以上(含M级)。
4、具有正常的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5、借款人、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诉、被执行、限高等违法失信情形。
6、满足银行贷款放款条件和担保机构担保的基本要求(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妇担保)。
第五条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在同一贷款合同期限内,只享受单笔贷款支持。但在贷款到期还款后,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
第六条  小微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春风齐鑫贷”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限制性行业审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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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贷款管理


第七条  为提高“春风齐鑫贷”政策精准性安全性,“春风齐鑫贷”贷款单笔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由齐商银行、鑫润担保先行试点提供“春风齐鑫贷”融资服务。条件成熟后,推广至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以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自主加点(不超200BP)确定贷款利率。其中,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类企业、瞪羚类企业、独角兽类企业、哪吒类企业,商业银行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不超100BP收取利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规核定放款额度,加强贷款管理,做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跟踪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发放“春风齐鑫贷”贷款不良率应控制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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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零费率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开展的“春风齐鑫贷”担保业务,应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并备案,风险补偿按照《淄博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金〔2020〕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条件的“春风齐鑫贷”担保业务,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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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承办“春风齐鑫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损失。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损失后,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具体申请及拨付办法,另行制定或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春风齐鑫贷”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额不超过担保贷款总额的1%。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开展“春风齐鑫贷”业务贡献突出的商业银行给予业务奖补,奖励标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0.5%。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由市财政局按年与商业银行签订奖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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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门槛”相关规定。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加强对贷后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度等的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贷款及补偿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追偿所得按照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实际损失承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是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贷款的企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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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淄博经济开发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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